學會章程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中文為 “澳門土木及結構工程師學會” ;葡文名為 “Asso-ciação Estudo de Engenheiros Civil e Estrutural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 “AEECEM”,英文名為 “Macau Society of Civil and Structural Engineers” ,英文簡稱為 “MSC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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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有“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以促進工程同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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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號獲多利中心20樓T-V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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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個人會員:凡持有土木或結構工程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者方可申請加入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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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加入本會須會員推薦,並遞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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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會員有以下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c)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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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有以下義務;
a) 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 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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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a) 自行要求能退會;
b) 不履行會員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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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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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所有組織機會成員任期為兩年,由就職日起計。可連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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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一、 |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
二、 |
會員大會主席由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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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一、 |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
二、 |
會員大會須最少具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會員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 |
三、 |
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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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 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會員;
b)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 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定議的執行情況;
d) 修改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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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一、 |
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至少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理事會成員之總人數須為單數。 |
二、 |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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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理事會的權限為: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 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 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 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 管理本會的財政衣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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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一、 |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一名; |
二、 |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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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監事會的權限為;
a) 對理事會提交之會為報告及賬目結算提出意見;
b) 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c) 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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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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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會的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贊成票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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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一、 |
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
二、 |
本會章程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
三、 |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
四、 |
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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